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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
?。ㄒ唬┚o急避險的概念和特點
緊急避險行為,在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中的稱謂不盡相同,如“緊急避難”、“緊急狀態的行為”、“緊急的必要行為”等等。
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這條規定既是緊急避險的概念,同時又表明了緊急避險行為的特點。在緊急避險情況下實施的行為,通常是兩種合法的利益發生了沖突,為了保全某種更大的利益。沒有其他辦法,而不得不侵害另一種較小的利益。從客觀方面來看,這種行為雖然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是,它的最后結果卻是保護了國家和人民更大的利益。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是出于不得已的情況,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說,在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罪過。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也同正當防衛行為一樣,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
我國刑法關于緊急避險的規定,使公民有權在合法權益遭到危險時,損害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從而使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遭受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一個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利益以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利益,是合乎社會主義利益的,它體現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新型的社會主義關系。例如,為了防止火災蔓延,而拆除火區周圍的部分建筑物,以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為了避免歹徒的襲擊,而破壞他人住宅的門戶,逃入避險,等等,都是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ǘ┚o急避險的條件
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做到對社會有益,才能認為是合法的行為。
緊急避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受到危險的威脅。在社會生活中,產生危險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有來自人的危害行為,如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搶劫犯的搶劫、精神病人的襲擊等;有來自大自然的災禍,如臺風、地震、水災等;還有可能來自動物的侵襲,如猛獸的襲擊,惡狗咬人等??傊?,凡是法律保護的利益受到上述各種危險的威脅時,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以便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從危險狀態中拯救出來。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對人所實施的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例如公安人員依法追捕罪犯,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緊急避險”、而逃避追捕并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又如公民在對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者不能實行緊急避險。這是因為緊急避險行為只能從危險狀態中拯救合法的權益,不能保護非法利益,這樣做緊急避險的行為對社會才是有益的。
第二,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這個條件首先要求危險的存在必須是真實的,不是主觀想象的或推測的。一個人如果誤認為危險存在著,因而實行了“假想的避險”,致使另一種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這種情況不能叫緊急避險。例如某人夜間行路,心中忐忑不安,誤認為后面一個與他同方向行走的人是跟蹤他的壞人,待行至一住戶的窗下時,突然破壞該住戶窗戶,逃入躲避,這就不是緊急避險。這種由于自己認識上的錯誤,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理原則同“假想防衛”。其次,這個條件從時間上要求,是指危險已開始出現或者是處于迫在眉睫的狀態。行為。人面對著這種危險,如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就必然眼看著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遭到損害。只有在這種緊急時刻才能實施緊急避險。對于尚未到來或者已經發生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 “避險不適時”,是違法的行為。行為人應對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負相應的責任。
第三,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辦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損害一種合法權益,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嚴加限制,只有在不能用其他辦法排除危險時,也就是說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成為排除危險的唯一辦法時,才能夠實行緊急避險。如果能夠用其他辦法避免這種危險,就不能用緊急避險這種辦法。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臺風,致使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如果這時候可以采取靠岸或進港躲避等方法排除危險的話,就不應該采取損失船舶上公私財產的避險方法,否則,那就是不合法的。
第四,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這里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根據緊急避險的特點和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確定的。具體說來,緊急避險所引起的損害必須比所避免的損害要輕、要小。因為緊急避險是兩種合法權益沖突時發生的,是采取損害一種權益來保護另一種權益的辦法。那么只有損害較小的利益保全較大的利益才是對社會有益的。如果損害的利益和保全的利益相等或者大于保全的利益,那就同緊急避險的要求相違背了。所以法律不允許超過必要限度,即損失較大的合法權益去保全較小的合法權益;在兩種合法權益相等的情況下也不允許實施緊急避險。
如何比較兩種權益的大小,特別是以什么標準來比較兩種不同性質的權益的大小,是比較復雜的問題。一般來講,財產權益的大小,可以用財產的價格進行比較;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權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他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這一點我們社會主義刑法同資產階級刑法在觀點上是截然不同的。資產階級刑法立足于極端個人主義的自私自利觀點,認為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的生命是合法的緊急避險行為。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以犧牲他人生命來保全自己生命的作法不僅為法律所不允許,也是受共產主義道德所譴責的。另外,一般來說,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益。但這也不是絕對的,不能因為保護個別人的健康,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傊?,進行兩種權益的比較時要根據全部案情綜合地進行分析。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點是,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情況,依照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例如負有作戰義務的現役軍人,在打仗時理應英勇殺敵,不能說有生命危險就臨陣脫逃。又如消防人員,不能因害怕燒傷自己而拒絕救火。這是因為他們負有同某種危險作斗爭的義務,犧牲個人的利益,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正是他們的職務和業務所嚴格要求的。所以,當他們遇到因職務和業務而產生某種危險時,不容許借口緊急避險而不履行自己的特定義務。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但是處罰時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